关于建筑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通报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知悉、遵守建筑市场各项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三宗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一、连州市某公司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使用连州市某公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陈某是连州市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陈某处人民币贰万零叁佰零捌元零三分(¥20,308.03元)罚款。
二、连州市某公司厂房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连州市某公司厂房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投入使用,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元)罚款。
三、连州市某公司兴建的连州某养老院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处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的罚款。